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二十二条有效计划用水单位的加价水费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收取。加价水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节水技术研究、节水管理、节约用水奖励、节水工程建设和改造等。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加价水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