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二十四条有效农业灌溉应当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提高水的利用率。灌溉用水单位应当推广节水灌溉技术,逐步安装水计量设施,按照批准的灌溉用水定额用水。农业灌溉供水单位应当健全水费收取制度,定期向用户公开用水量、水价和水费,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水价制度。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