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计划用水第十七条有效用水应当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分级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安装应当符合水平衡测试要求。注册计量设施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禁止擅自安装、移动、拆换注册计量设施。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