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用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手续到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临时用水计划指标。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十日内予以办理。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