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措施,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帐,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按月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节水统计报表。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