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城市河渠管理范围以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河渠保护的需要,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在城市河渠保护范围内,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进行采石、取土、挖坑、打井、建房、钻探、爆破等活动。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