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雨水排放可以设置入河排水口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设置入河排污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应当按照设置程序,报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