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乡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乡排水设施。禁止将未经污水处理设施达标处理的各类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河渠。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