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河渠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城市河渠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