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市河渠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城市河渠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要求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