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河渠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养护责任单位落实养护任务,做好辖区内河渠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清理水体杂物,及时修复缺损设施,保持水面清洁和环境优美。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