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基本需要,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制定和实施水量调度方案,采取先进的技术和工程措施进行调水补水,促进城市河渠水体流动,改善水质,做好水量调度和景观水位控制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