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利用城市河渠开办旅游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利用活动的,应当符合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规划,保证城市河渠工程、行洪、生态环境、水体、水质的安全。利用城市河渠开办旅游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利用活动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征求社会公众、专家、相关单位等方面的意见;法律、行政法规设立了行政许可的,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