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城市河渠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破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筑坝、围堰、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批。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