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城市河渠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破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筑坝、围堰、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批。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