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河渠的管理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划定,依法报批,并设置边界标识。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