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河渠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规划,并依法报批。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