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规划,并依法报批。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