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河渠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符合洛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及流域相关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水资源、防洪、城市排水、水土保持、道路等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