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六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前,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