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法规的以外,应当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宿迁人大网上刊载,并自法规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文本在《宿迁日报》上刊载。在《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