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六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