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立法规划和本年度立法计划;根据立法规划,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根据需要制定专项立法计划。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立法计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研究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研究论证。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国家和省立法情况以及代表议案、建议等对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进行调整。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