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前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专项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之日起十日内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