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和实施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途径,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立法项目。

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注重安排调整事项单一、立法形式灵活的立法项目。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立法项目和立法时序。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