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