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成立由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单位参加的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法规起草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起草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