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第十二条有效列入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由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起草。地方法规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