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六十四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