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六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法规文本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报》上刊载,并自法规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扬州人大网、《扬州日报》上刊载。在《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报》上刊载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