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以外,应当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