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列入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由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