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立法计划,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会同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研究论证。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国家和省立法情况以及代表议案、建议等进行调整。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