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立法项目和立法时序。

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注重安排调整事项单一、立法形式灵活的立法项目。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