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支持有条件的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利用现有人员、设施、技术等资源设置护理院,支持在社区依法开设护理站,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

符合条件的护理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