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医养康养结合第三十四条有效支持有条件的镇卫生院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利用现有人员、设施、技术等资源设置护理院,支持在社区依法开设护理站,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符合条件的护理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