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协作机制,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和医养服务呼叫中心协同联动,实现服务衔接,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和护理服务。

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医养康养联合体,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医疗、康复和护理服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