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推进医疗和康养服务进入社区和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完善老年人健康管理体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开展健康咨询、疾病防治、自救和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二)建立家庭医生签约制度,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生与居家老年人开展签约服务,为患常见病、慢性病的老年人开展跟踪防治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为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服务;
(三)逐步开展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查、干预及分类指导,拓展老年口腔健康、老年营养改善和心理关爱服务;
(四)为高龄患病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和转诊服务,推进非急救医疗转运平台建设,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
(五)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治疗和康复护理等方面的药物供应,逐步扩大社区基本药物用药范围,为老年人续方配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
(六)为老年人提供中医诊疗、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中医药健康管理等服务;
(七)开展社区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