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市有关部门在编制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同址或者邻近设置,构建十五分钟医养服务圈。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