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对接、资源共享、服务融合,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医疗和康养服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