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尽责、保障基本、适度普惠、市场运作、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