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与居家养老公共服务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政策支持措施与财政保障机制,推动居家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