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辅助行动设备、紧急呼叫设备等应用,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安装智能监测等设备,推广符合老年人需求特点的智能信息技术,组织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教育培训。

鼓励社会力量利用智能技术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