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需求特点的公共信息服务;提供智能服务的,应当尊重老年人的习惯和选择权,保留并完善传统服务方式。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