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需求特点的公共信息服务;提供智能服务的,应当尊重老年人的习惯和选择权,保留并完善传统服务方式。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