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二十一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日间照料、短期托养、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健康管理、康复护理、家庭病床、健康指导、安宁疗护等健康照护服务;(三)探访陪伴、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养老顾问、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其他服务;(五)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