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供给第二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定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标准和服务对象范围等。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