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定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标准和服务对象范围等。

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