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设,对已建成住宅区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厕所等服务设施进行适老化改造。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财政补贴。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