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为本组织成员居家养老建设相关服务设施。

支持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延伸服务范围,拓展服务功能,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