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