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