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进行补选。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个别副市长的任免。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缺位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由常务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应当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