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十六条有效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秘书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大会期间或者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秘书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办理,并督促重新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