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秘书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大会期间或者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秘书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办理,并督促重新答复代表。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