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

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